外国劳动力应遵守的属地化要求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劳动力按照人员类别进行划分,不同人员类别办理劳务签证期限及属地化要求有所不同。
一、外国公司劳动力人员类别划分
第一类别为第一负责人及其代理人;
第二类别为符合领导人员、专家和其他职员等级标准手册规定的资格要求,以及符合领导人员、专家和其他员工组织标准技术等级特征的组织领导人员;
第三类别为符合领导人员、专家和其他职员等级标准手册规定的资格要求,以及符合领导人员、专家和其他员工组织标准技术等级特征的专家;
第四类别为符合工人工作和职业统一技术等级标准手册规定的资格要求,以及工人职业技术特征的熟练工作者。
二、外国公司劳动力劳务许可期限
第一类(除小企业主体外)为三年,每年可延长12个月;
第一类(小企业主体)为12个月,延长期限为12个月,延长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二类和第三类为12个月,延长期限为12个月,延长次数不超过3次;
第四类和季节性外国工人为12个月,无延期权限。
三、外国公司劳动力应遵守的属地化要求
第一类别和第二类别的工作人员中当地员工不少于70%;
第三类别和第四类别的工作人员中当地员工不少于90%。也就是说,在第一类及第二类工作人员中,外国企业所雇佣的外国劳动者与当地劳动者的比例不低于3:7,而第三类别和第四类别则不低于1:9。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是对属地化比例的通用要求,针对不同的项目会有不同的属地化要求,如果具体执行的项目签发了劳务许可总统令,那么属地化要求则以总统令中规定的具体比例为准。
来源:国际工程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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