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的发展离不开与各国监管体系的良性促进。根据对区块链基本构成单元的不同认定,各国的监管*策也有所不同。
一般认为,区块链可以分为底层区块链和基于其上的数字货币两个单元。中国的监管原则为“币链分离”,即一方面依法严格监管数字货币的发展,另一方面又积极鼓励区块链技术发展。
而哈萨克斯坦立法者则认为链和币是构成区块链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所以其*策主要建立在对币的清晰监管之上,然后使区块链在市场中自由地发展。
年6月25日,哈国总统签署了《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数字技术监管相关立法的修正和增补法》(“以下简称《数字技术监管法》”)。
该法涉及对数字货币行业监管的多部法律法规的修改,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数字技术法》、《环境法》、《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条例》、《AIFC宪法》等。
在哈萨克斯坦立法中,加密货币(криптовалюта)被定义为财产利益和权利。例如,《数字技术监管法》颁布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条第2款将数字资产(比特币等)归类为财产权和收益。
目前,立法者禁止将加密货币作为货币单位和支付方式。根据《数字技术监管法》,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被归类为不安全的数字货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禁止在哈萨克斯坦境内释放和流通这些货币。
但同时根据《哈萨克斯坦信息化法》第33条,允许在哈境内提取数字货币(挖矿),挖矿被定义为一个技术过程,挖矿服务被定义为一项企业活动,而“从事数字挖矿的人将成为挖矿产生的数字资产的所有者”。
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