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理外交部长年11月24日第11号-1-2/号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部长年11月28日第号法令共同批准
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员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邀请函办理、入境邀请函准许,签证的签发、取消、恢复以及有效期延期和缩短的规定第一章.总序
本规定,即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员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邀请函办理、入境邀请函准许,签证的签发、取消、恢复以及有效期延期和缩短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根据年7月22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移民法?(以下简称-移民法)而制定,确定了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员(以下简称-签证申请人)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邀请函办理、入境邀请函准许,签证的签发、取消、恢复以及有效期延期和缩短的相关程序。
如果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作为参与国的国际条约出台其他法规,并有别于本法规的规定,则按照国际标准执行。
本规定中使用了以下概念:
无国籍人员-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籍,也不具有其他国家国籍证明文件的人员;
商务移民-根据移民法,以发展商务活动为目的的移民;
原同胞-生于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但长居于国外的人员;
?别尔库特?统一信息系统(简称-别尔库特系统)-签证持有者出入境、抵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统一监控系统;
普通照会–对外*策部门、外交部门、同级代表处、外国领事机构、国际组织以及其代表处的书面信函、包括以邀请函和签证的签发为目的;
签证移民网站(以下简称-签证移民网)-网站、自助办理相关移民手续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