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58号(关于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欧亚经济联盟有关检疫规定,经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农业部磋商确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现将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年4月22日
◆◆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及规定。
1.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关于批准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关境和海关边境应检产品和应检项目的统一植物检疫要求的第号决议》。
2.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关于批准欧亚经济联盟检疫对象统一清单的第号决议》。
二、涉及的出口产品
产自中国且符合本检疫要求的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包括苹果、梨、桃、李、杏、油桃、柑橘类水果、葡萄、柿子、芒果、火龙果、猕猴桃、草莓、菠萝、番木瓜、甜瓜、百香果、龙眼、椰子、香蕉、荔枝等。
三、哈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