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64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进口。现将具体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年8月20日
附件
进口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饲用大麦粉是指在哈萨克斯坦生产的大麦经加工而获得的精细粉状饲料原料(大麦全粉,含麸皮)。
用于生产输华饲用大麦粉的大麦应当符合年11月22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并来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注册登记的仓储企业。
三、企业注册
输华饲用大麦粉的加工、存放企业须在中方注册登记,确保符合中方的检验检疫要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哈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交相关企业名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