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体系和制度
哈萨克斯坦税收法规以哈萨克斯坦宪法为依据,由《哈萨克斯坦税法典》(以下简称“《税法典》”)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当税收法规与其他法律文件不一致时,以税收法规为准。当哈萨克斯坦批准的国际条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时,以国际条约为准。
该法典是调节税收的基本法律,于年6月公布实施。最新《税法典》于年1月1日正式生效。《税法典》规定一些税收和其它环节的预算支付及相关*策,对税种和税率作出适度调整,减轻非原料领域税负,增加原料领域税收,给予中小企业较多优惠措施。哈萨克斯坦现行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社会税、土地税、运输工具税、财产税、法人不动产税和其他税费。
哈萨克斯坦税务管理既有税务监督,又有税务警察。当出现违反税法的情况时,税务机关会将具体细节通告纳税人。此时,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通告5日之内)就所涉及的问题及时与税务机关协商评估。纳税人有权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程序,就税务机关的决定,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起申诉。
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制度遵循属地原则,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哈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哈萨克斯坦公民或居民。
二、主要赋税和税率
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在哈萨克斯坦领土从事经营活动的哈萨克斯坦和外国公司的常设机构有义务缴纳以下税种:
税法规定,扣除《税法典》规定的收入额和支出额,以及扣除按《税法典》规定程序结转的亏损得到纳税人应纳税收入,如果未另行规定,按照20%的税率征税。企业所得税税基抵扣项目包括在用建筑、设施、机械和设备。税法取消中小企业预付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如企业出现亏损,可在10年内摊销亏损,即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抵扣。
增值税税率为12%,适用于应纳税营业额和应纳税出口业务。
自然人个税税率为10%,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外的红利收入按5%税率征税。
自年1月1日起,社会税按9.5%的税率计算。自年1月1日起,社会税按11%的税率计算。雇用残疾人企业计算社会税的税率是4.5%。
限定为某些商品和经营活动。商品包括酒精和含酒精产品、烟草制品、汽车、汽油(航空燃料除外)、柴油、原材料和原油等。消费税税率根据实物计量单位的绝对值确定。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税率应按照酒类产品中纯酒精体积比确定。各种酒精和酿酒原料的消费税税率,按照酒精和酿酒原料的后续使用目的而有所区别。
农业用地税率根据土地品质分级纳税,工业用地根据品质确定税费。税法规定,为鼓励有效利用土地,将根据不同的土地征收渐进式土地使用税,税率从0.1%-0.5%不等。原有的农业税制将继续保留: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法人减少70%的税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减征70%。
按照财产和固定资产(包括非物质资产,运输工具除外)的平均价值缴纳。税法规定从年起,减少个人财产(从基本的生活物品、非物质财产到不动产)税的征收种类,增加对贵重物品的税率。法人财产税的计算方法为税基乘以1.5%的税率。
2%。
矿产开采企业的特殊支出和纳税包括如下:(1)矿产开发单位专门支出和税收;(2)矿产资源开采税;(3)超额利润税。
三、优惠*策框架
哈萨克斯坦于年颁布新的《投资法》,规定对国内外投资者一视同仁,实行统一的特惠*策,不存在只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策。
年底颁布的新《税法典》又对税收优惠条件重新界定和完善。在改善税收优惠和税款支付*策方面,一是取消拍卖手续费;二是取消通航水道使用费;三是取消无效的增值税优惠。在优化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方面,针对所有经济特区,更改“90/10”收入比率条件,将企业享受优惠业务同其他业务的收支分开核算,优惠期限从企业注册时起算;针对创新技术型经济特区,将治外法权制度时限延长至年,更改社会税优惠适用条件,将“劳动力成本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50%”替换为“劳动力总成本占支出总额的比率为70%”。
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虽税收优惠取消,但关税优惠条件仍然保留。凡与哈萨克斯坦投资委员会签订投资合同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特惠:(1)投资者进口生产用设备免关税;(2)哈萨克斯坦国家可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房产、机械设备、计算机,测量仪器,交通工具(小汽车除外)等方面的一次性实体资助。
年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优先经济领域清单》及年通过的《哈萨克斯坦*府第号决议》明确规定建材生产、纺织业、冶金业、食品生产、油气机械制造、旅游业和运输业为优先发展领域。同时,将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休闲娱乐和文体活动等领域也列入享受优惠*策的优先发展领域。投资这些领域的企业可以享受10年内免缴财产税、土地税、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收优惠*策。
年4月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批准欧亚经济联盟使用统一特惠关税的条件和程序的章程。该文件旨在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帮助,使用的特惠关税包括:对部分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仅需缴纳进口关税的四分之一,对部分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免税进口。
四、行业鼓励*策
(1)“简单物品经济”
年10月,纳扎尔巴耶夫在国情咨文中首次提出发展以建筑材料、食品加工和家具生产为代表的“简单物品经济”。当年12月,哈*府审议通过《-年国家产业和创新发展规划纲要》,致力于发展“简单物品经济”、支持加工业出口、实施大型突破性项目等。年,哈萨克斯坦*府确定为发展“简单物品经济”提供亿坚戈的贷款额度,初步确定65个大类种商品,相关贷款纳入“商业路线图-”一并实施。自年3月起,为尽快摆脱新冠肺炎疫情负面影响,*府将“简单物品经济冠肺炎疫情负面影-》规划的融资规模大幅扩至1万亿坚戈。
投资居留制度
哈萨克斯坦在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引入C纳国际金融中心(资有关手续的制度。外国投资者需事先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AIFC各类投资平台进行不少于6万美元的投资,即可获得投资居留身份,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可凭AIFC申请办理5年期哈萨克斯坦多次入境签证。如果投资者每年在哈境内居留不少于90天,并向国家财*缴纳月核算基数(约合美元),对其在哈境外获得的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哈境内获得的收入仍需依照《税法典》纳税。
五、地区鼓励*策
哈萨克斯坦鼓励向首都努尔苏丹、曼格斯套州、阿拉木图州、南哈萨克斯坦州、阿特劳州、北哈萨克斯坦州、阿克莫拉州、卡拉干达州、巴甫洛达尔州、江布尔州等投资。哈地方各州(市)严格遵守《哈萨克斯坦经济特区和工业园区法》、《哈萨克斯坦投资法》等法律规定,暂无超出上述法律的优惠*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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