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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债务人外逃后境外追偿的路径分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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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投资项目债务人外逃后境外追偿的路径分析

摘要

投资失败后,如果投资项目的融资方或其担保人疑似在海外有资产,投资人可考虑境外追债。

在投资项目中,融资方如果未能及时还款或业绩对赌失败,将引发还本付息、现金补偿或回购股权等方面的诉讼仲裁。

很多情况下,目标公司很可能已资不抵债。为目标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实际控制人,在中国国内很可能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结果是,投资人即便拿到了胜诉裁决,其投资仍无法得到实际保障。

但是,如果实际控制人在海外隐匿有资产,那么,境外追债将会为投资人挽回投资损失,甚至帮助投资人追回一定的投资收益。

一、常见场景

在一起投资项目中,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订立投资协议。根据该协议,如目标公司未能完成业绩目标,目标公司将以现金补偿投资人,且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担保责任。

此后,目标公司未能完成业绩对赌目标,投资人将目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诉至法院。走完艰辛的诉讼程序后,投资人最终取得胜诉判决。

但在判决执行阶段,投资人发现目标公司已无有价值的资产,并且实际控制人也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执行程序终结,而投资人所获寥寥。

投资人从多个渠道获知,实际控制人可能早就将部分财产转移到海外,家庭主要成员也可能已在海外定居。但是,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资产在哪里、有什么资产、如何以合理成本在海外继续追债等问题,投资人尚无成熟方案。

二、解决方案

投资人需要一个完整的境外追债方案,其包括三个基本步骤:海外财产调查;在外国承认中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债务人的海外财产。

(1)海外财产调查

海外财产调查是指调查债务人在哪个国家、哪个城市拥有财产,以及拥有什么样的财产。

为什么需要海外财产调查?

对于投资人来说,需要先知道债务人在境外有无资产、资产大致是什么情况,才能决定是否值得启动海外追债。

对于为投资人服务的专业机构来说,需要确定该资产所在的国家和省/州/县/郡等地点,然后才能确定如何调动当地的司法资源开展债务催收。

海外财产调查可行吗?

债务人的海外资产信息分散在不同国家和地方,有的是来自某些国家地方政府的数据库,有的是特定专业机构所收集的数据,还有些是需要一定权限方可访问获得的数据,不少时候还需要现场实地调查。

如果投资人知道债务人海外资产的初步情况,如海外经常居住地的大致位置,则可以与本地调查机构合作,从而进一步确定资产具体情况。通常在数周内即可完成本地财产调查。

如果投资人不掌握债务人海外资产的具体线索,则需要开展全球财产调查,对债务人在世界各地的房屋、土地、公司股权等财产进行调查。根据我们的经验,全球财产调查通常需要1-3个月左右的时间。

(2)承认中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

在确认债务人的财产信息后,则可以视情况,向合适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中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使中国裁决在外国当地获得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对于法院判决,根据我们的跟踪研究,至少有47个国家和地区将极大可能承认中国判决。这些国家和地区基本上涵盖了中国经贸往来的主要国家,也涵盖了中国人移民和转移财产的主要目的地。

对于仲裁裁决,中国和其他国家和地区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已经涵盖了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这意味着中国的仲裁裁决几乎可以在全球得到承认。

据此,投资人获得胜诉的中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后,在境外追债已几乎不存在法律障碍。

(3)执行债务人的海外财产

投资人的判决或裁决在外国法院获得承认后,即可凭此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当地的财产。不同国家,甚至某些国家的不同州/省,强制执行的具体机制都会有所差异。我们需要与本地专业机构合作,经科学评估,采取当地可资利用的所有执行措施。

以中国移民主要目的地之一美国加州为例,你可以申请法院命令债务人出庭,要求其回答披露财产和收入情况,向法院申请签发执行令,要求治安官划转债务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扣押和出售债务人不动产等。

三、法律可行性

如前所述,对于中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使其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相对畅通地执行。

对于中国法院判决,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前所述,截至目前,中国判决已经在47个国家和地区具备了执行的现实可能性。

这47个国家和地区中,包括北美国家2个,欧洲国家17个,大洋洲国家2个,亚洲国家16个,非洲国家5个,拉美国家4个,离岸中心1个。

中国法院判决在这些国家得以承认与执行,是基于两类法律依据。

第一类依据是中国与该国家的双边条约,涉及35个国家。

中国与35个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中,包含了互相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条款。因此,投资人可以根据双边条约,向这些国家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

这35个国家包括:阿尔及利亚、阿根廷、白俄罗斯、波黑、巴西、保加利亚、古巴、塞浦路斯、埃及、埃塞俄比亚、法国、希腊、匈牙利、伊朗、意大利、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老挝、立陶宛、蒙古、摩洛哥、北朝鲜、秘鲁、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西班牙、塔吉克斯坦、突尼斯、土耳其、阿联酋、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和越南。

第二类依据是该国家的国内法律,涉及12个国家。

除了前述35个国家之外,还有12个国家和地区尚未与中国签订任何有关判决互相承认与执行的国际条约。但是,在其司法实践中,该国法院已经根据其国内法律承认与执行过中国法院的判决。

这意味着该国法律支持中国判决在当地的承认与执行,并且已存在可供参考或援引的先例。

这12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澳大利亚、BVI、加拿大、德国、以色列、日本、荷兰、新西兰、新加坡、韩国、英国。

全球化智库(CCG)与西南财经大学发展研究院编写的《中国国际移民报告》蓝皮书,统计了中国移民最多的20个国家。其中,有14个国家属于前述可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国家之列。

据此,中国移民和资产转移的主要目的国中,大多数有执行中国判决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案例。

四、结论

对于投资人而言,债务人外逃移民或转移财产,并不必然意味着投资无法收回、收益无法兑现。

债务人的海外财产,依旧可以用于偿还债务。通过合理的专业安排,海外追债所需要的法律成本不会比国内诉讼仲裁的费用更高。

对于投资人的代理律师而言,在中国国内查无财产并执行终结,也不意味着案件代理的结束。

代理律师可将业务延伸至海外,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在外国执行中国裁判文书,并最终获得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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